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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执政的法理学内涵

王金鼎学术论文选集

论科学执政的法理学内涵

所谓科学执政,就是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执政,也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执政。马克思主义从来就认为“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力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24页)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人类历史是按照客观规律发展进步的。法律应该是客观规律即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的表现形式,就是把按照科学规律办事的要求赋予国家的强制力,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旧译《法意》)第一卷第一章给法律下的定义是“万物自然之理”,主张“有理斯有法”。说的是法律应该是世间事物的发展的客观的内在的规律的表现形式。我们提倡必须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把违反科学规律提升为违法的高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所以正确,就是它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研究把科学规律法律化的学问就是法学。在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执政具有同一的概念内涵。实行科学执政是社会发展规律对执政党的最高标准。把客观规律法律化是对立法工作的实质的也是最高的要求。

共产党的先进性首先体现在它是用人类认识到的一切客观规律即科学知识武装起来代表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党,并能够通过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保证其决策的执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纠正决策上的失误。实行科学执政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标志和基本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其核心问题也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的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当用科学执政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是新中国成立五十五年以来我党执政的主要经验之一,也是一百多年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的科学总结。坚持三个执政理念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成败的理论保证。三个执政理念的关系是:科学执政是增强执政能力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的外在表现和制度保证,而民主执政是科学执政在当前时代最重要的基本内涵。

科学和民主是五四运动的两面旗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两面旗帜。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的本质是体制机制的创新,首先是指导思想即理念的创新,创新就要讲科学。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新的社会矛盾凸现,希望与压力同在。尤其是贫富差距继续扩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生态日益恶化,就业压力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探讨科学执政理念的法学内涵问题不仅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就是想从法学的角度,分析科学执政的实质及其客观要求,进一步分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哪些最重要的客观规律应当在法制建设中体现出来。

王金鼎学术论文选集

一、科学执政的法理学内涵就是把客观规律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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