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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执政的法理学内涵

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

2006-09-0810:44:12[点击数:280]

法律意义上的执政指一个政党通过选举进入国家的政权机构并以该政党为主体、主要通过本党党员以国家权力的名义从事对整个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政治学意义上的执政指通过革命、选举或其它方式掌握和运用国家机器,综合采用经济、政治、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领导、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可见,政治学意义上的执政涵盖了法学意义上的执政。所谓执政能力当然就是执政党把握、控制、执掌政权的本领。“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1]从根本上讲,执政党要通过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必须按执政规律办事。按执政规律办事要处理好执政合法性问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一、执政的逻辑前提——合法性

研究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是讲执政党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问题,何故将执政合法性提出来。因其具有内在联系,是科学认识“三执政”的必要的理性认识基础。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是程序意义和形式意义的,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主要是实质意义的。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对合法性的界定是:“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2]可见,合法性有三个要求:一是被统治者首肯;二是得到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三是法律对统治权力和价值观的认可。可见,政治学意义的合法性讲政权的运作关系,统治者掌握的公共权力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其主要含义是多数人认同。这个思想可从中国古代“得民为君”的传统中找到丰富的理论资源。孟子说:“得乎丘民而为天子。”[3]管子曰:“得天下之众者王,得其半者霸。”[4]这些论述证明先秦思想家们大多数都开始用人的眼光考察政治问题,喊出了得民之助者方可为君的进步口号,“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思想,对历代改朝换代的原由作了某种符合实际的反映。所以,综合政治学界的观点,政治学意义的合法性可用两个公式表达:合法性=权威性+认同感;合法性=权力来源合法+政绩显著。

不同的社会,合法性有不同的来源。如果综合法学和政治学关于“合法性”的观点,可将合法性分为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中共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革命战争的胜利与人民的认同,这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包括历史的选择和共产党的先进性。按自然法思想,实质合法性是指符合理性、正义、自然法属性;按功利主义原理,实质合法性是指“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按上文所述的中国传统讲,实质合法性即民心的向背,“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可见,无论从什么角度讲,实质合法性都是执政党得以执政的内在依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实质合法性内涵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成为了我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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