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五条禁令学习体会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严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关于教学事故处罚规定
辽警专发〔2000〕35号
根据辽宁省教委、辽宁省监察厅辽教发〔1999〕10号文件《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及我校关于依法治教强化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严重、重大三个档次,视其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辞退。对系、部、中心根据上述三种情况扣年终考核分和校内津贴(校内工资)。
一、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一次;
2、私自调课、串课、代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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