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工作实践
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四个突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在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纪委履职理念的准确阐述。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指明了执纪的具体方式和路径,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执纪审理工作“看似尾巴、实则龙头”,在用党章党规党纪这把纪律的尺子衡量违纪行为时,既要不偏不倚,又要不遗不漏,更要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充分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对此,各级纪委要自觉运用“四种形态”,从突出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监督执纪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1.突出执纪要求,拓展执纪审理的视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和本质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抓早抓小的一贯执纪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审核把关案件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执纪审理视野,加强对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一方面,开展对被审查对象问题线索核查情况的倒查,防止初核定位不准。注重加强对个案初核阶段线索核查处置情况的审核力度,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说明。对未予核查或调查的重要违纪线索譬如串供堵口、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线索提出进一步查证的建议,引导初核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以往重点初核涉嫌受贿、贪污等经济类违纪违法线索,转到同等重视核查“六大纪律”类问题线索,尤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另一方面,开展对涉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的倒查。对被审查对象交代的涉及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行贿、送礼金、共同受贿、违规办理相关事项、“一案双查”等问题线索,不能因为涉及党员干部众多或被审查对象查实的问题已足以给予“双开”处分等因素,而对此类关系到当地政治生态的问题置之不理。这不符合“惩是为治”、辩证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的审查导向。
2.突出执纪特色,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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