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想
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关于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感想
省以下法检系统实行人财物统一,这一措施为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更是实现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的最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司法地方化问题主要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地方化和司法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化。还有,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现象情况十分普遍。一些法官或检察官在办案时往往心里充满正义,但由于上级领导或本级政府部门的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做出违心裁判,使司法失去了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
现阶段,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地方法院实际上也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是司法地方化的制度根源。随着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国家在财政制度上实行分税制后,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的形势下,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地方化变成了真正的地方化,而中央的集权和统一化成为虚假的。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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