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想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督查组汇报材料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方面
(一)改革和完善审查逮捕制度(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对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正式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
1.办案期限紧张对自侦部门取证能力提出了挑战。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拘留时间短、取证难度大,加之侦查技能手段的不足,改革前实践中自侦部门挤占审查批捕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原来由同一检察院自侦自捕,只要总体上时间不超过14天,就符合法律规定。而“上提一级”改革与现行的移送审查逮捕程序相比,增加了双重审查程序。下级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要先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再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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