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与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与接待制度
一、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供文明优质服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特制定首问接待制度。
(一)对职责范围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依法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如何办理,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所需材料。
(二)对不属本职范围的事,但属本科室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如不能够准确回答来访人的问题时,应将服务对象引导到相应经办人员。
(三)属于业务受理职责不明确的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根据领导意见,移交或协助、协调有关科室和部门予以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的具体地点、位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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