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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学习体会

税务执法监督

一、税务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执法监督,是指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所属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对税务机关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按照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政治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等等,本章所讲的税务执法监督,特指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根据税务执法监督的特定涵义,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特定的监督主体。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是法律赋予监督权的税务机关。首先,必须是税务机关,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其次,虽是税务机关,也并非都是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它必须有法律上的授权。如县以上税务机关拥有法律授权,属于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而税务所没有法律授权,不是税务执法监督主体。

第二、特定的监督对象。税务执法监督对象不同于税收征收管理所监督的对象。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督对象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而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特定的监督内容。税务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通过税务执法监督,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不当的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税务执法监督的内容仅限于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非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即使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如民事行为、个人的非职务行为,都不属于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是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有一般违法与构成犯罪之分,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则属于司法监督的范畴。

二、税务执法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古代哲学家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十分明确地论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现在是由法律规范来设定的。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基点的。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滥用职权,甚至导致腐败。这些年来之所以对执法随意、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等问题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缺少一个全方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并且多是事后监督,这种游离于税收执法过程之外的监督,从机制上讲很不健全,从实践中看也不十分有效。强化和完善税务执法监督已经被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税务行政执法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税务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但税收法制建设仍有待完善的方面。同时,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监督,特别是通过税务执法监督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地依法行政。

第二、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有力的税务执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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