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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部2015工作总结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分支机构的风险控制,确保持续规范经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设在辖区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本指引要求,设立合规监察员。第三条合规监察员是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派出人员或接受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按照合规管理部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对所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就其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合规监察员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合规监察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合规监察员任职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规检查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证券监管部门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业务,熟悉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胜任合规管理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金融、会计或法律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五)通过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质测试;

(六)本局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八条

担任合规监察员,应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事先将下列资料报备本局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一)公司的拟任职决定;

(二)拟任合规监察员的履历表;

(三)拟任合规监察员的学历、学位、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本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合规监察员职责

第九条合规监察员根据合规管理部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做好所在分支机构的合规工作。原则上,其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环节。第十条合规监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所在分支机构运作是否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融资、账外经营、侵害客户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所在分支机构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等相关规定,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三)所在分支机构办理账户开立、变更、转户业务以及市场营销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金融产品销售是否满足适当性原则;

(四)所在分支机构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交易通道不畅、数据遗失等情况;

(五)所在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消防与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七)其他损害所在分支机构安全运营的行为

合规监察员发现所在分支机构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重大问题应当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合规监察员应当关注所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的养成,组织合规培训,为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合规咨询。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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