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境内注册地变更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发文字号:总局令【2003】
第006号发布时间:2003年01月23日状态: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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