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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府采购】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01]174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9月17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全、及时地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是指供应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当事人须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资质审查或授权委托,才具备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采购机构分为综合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综合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与下属单位有垂直领导关系、采购量大的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部门。区、县一级不单独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是指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提出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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