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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效防范金融案件的思考

对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工作的几点思考

2009-8-11

长期以来,由于业务经营工作的特殊性,相当一部分心怀叵测的社会人员甚至内部员工绞尽脑汁打金融业的主意,不择手段的钻政策的空子和金融业的漏洞,使得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成为各类风险案件的集中区、高发区,对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伤害,给金融机构的资产带来了损失,同时,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此,加强风险及案件防范,是当前农村信用社实现转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的一项紧迫、艰巨的首要任务。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及案件现状

从近年来金融业发生的各类案件的总体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涉案人员少则数人、多则数十人,风险资金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上千万上亿元,呈现出频发、额大的特点与态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负面效应,极大的影响和损害了农信社的利益、形象及声誉。据国家银监会统计,2005年以来,农村信用社酿成的案件占全国金融业发案量的65%。这足以说明,农村信用社风险防控及案件治理薄弱,形势十分严峻,工作任重道远。

二、各类风险案件的成因分析

纵观农村信用社所发生的各类风险及案件,既有客观性的一面,又有主观性的一面,且错根盘节、错综复杂,其中主观因素最主要的,客观因素次之,致使各类风险案件频发、多发、高发。

(一)客观因素

一是市场经济影响深刻。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一部分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扭曲,金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是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途径发展致富,而是挖空心思的采用违规甚至违法手段“发横财”、“挣大钱”,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尤其是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够成熟,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的现实条件,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违法犯罪的重点部门和首要目标。

二是法制体系不够完善。经过60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制体系初步建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奠定了有利基础。但由于各种因素或条件的限制,现行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盲区,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尤其是执行力问题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

(二)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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