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质保量地完成征集新兵的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会同基层单位负责:
征兵的组织计划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新兵体格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新兵政治审查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新兵集中期间的粮油、副食品供应由粮食、商业部门负责;新兵家属的优待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办事机构:省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征兵期间,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以下简称地州市),县、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建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的征兵工作,并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在县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各地州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以下征兵任务的分配,应根据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本着合理负担、确保新兵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全省征兵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征兵命令的要求,严格把好新兵的体检、政审、文化和年龄关,确保兵员质量。征兵期间,各级应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归口、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对派到我省接兵的部队人员,地州市征兵办公室凭省征兵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接待,并向他们介绍本地区的情况和征兵工作安排,按规定吸收他们参加征兵的宣传、体检、政审和定兵工作。
第二章征兵准备
第七条凡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根据县兵役机关的安排,按规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登记的,可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派出人员,向登记站申述理由,经批准后代行登记。
第八条以乡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立兵役登记站,对本辖区内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个别偏远乡村,经县兵役机关批准,也可由专职武装干部或其他干部登门走访实行核对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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