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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军区司令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廉洁征兵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武部:

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将《山东省廉洁征兵工作奖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军区司令部

山东省军区政治部

2009年11月20日

山东省廉洁征兵工作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征兵工作政策规定,规范征兵工作程序,确保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

—1—

处分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规定》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监察部《廉洁征兵若干规定》、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济南军区《廉洁征兵暂行规定(试行)》、《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兵役机关和征兵工作人员,凡在征兵工作中模范执行征兵政策规定,作出积极贡献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凡违反征兵政策纪律的,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征兵政策纪律的接兵人员,由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同意后,送交其所在部队处理。

第四条全省廉洁征兵奖惩工作,在省政府和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纪检、监察、行政职能部门以及接兵人员所在部队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对廉洁征兵工作高度重视,组织严密,措施有力,任务完成好,兵员素质高,当年无责任退兵、无违反征兵纪律、无行政责任事故,无群众信访举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由省征兵工作主管部门在全省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连续3年达到国家或省明确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由省征兵工作主管部门择优表彰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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