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气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某局政府采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某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和某局事业发展,真正做到“职责明确、采管分理”,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某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某局政府采购依据以下规定与要求开展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八)《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十)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十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总局有关要求;
(十二)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某局内设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的管理审查。
第五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综合监管科、综合实验室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为组员。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研究确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审议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未完,全文共1789字,当前显示5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