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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总结

第二,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可报保险的条件第一,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第三,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第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第五,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三、比例补偿方式1在不定值保险条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00%

(2)定值保险条件下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1-残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例。某种粮大户投保农作物保险,每亩保险限额1万元,共投保100亩。实际收割农作物时,每亩只收获8000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免赔限度赔偿方式a相对免赔方式:损失额(率)>免赔额(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b绝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代位求偿1、含义:(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委付)保险代位法律关系

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受害人)、债务人(加害人)、保险人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1、委付的概念与条件

(1)概念: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2)条件:---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全额赔偿;转移权利义务---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同一保单的不同标的----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1、代位求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必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接受委付时,即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2、保险人得到的权利不同。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多只能享有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受该标的的一切权利,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

3、代位求偿存在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和保险人,其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而委付仅仅存在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1、比例责任补偿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总和是否满足火灾构成的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趋势。

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2)受益人

批单由保险人应投保人要求而出立的批改书称为批单。它是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内容进行修订或增删的证明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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