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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2013年3月曹文来源:金融时报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全球共识在全球监管思路进行重大调整的背景下,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已成为不争的前进方向。美国推出的“史无前例”金融改革方案,主要体现了三大特征。一是改变监管模式,实行表内外全覆盖监管。新的监管模式将易于让消费者受到损失的高风险表外业务纳入全程监管范畴,使消费者表外交易能够获得与表内交易同等的保护权,也使得金融机构表外创新的自由得以约束;二是修改法律,重剑保护消费者利益。以信用卡为例,美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相关法律多达18部,奥巴马政府在此基础上又推出《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该法案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奥巴马表示:“通过此项法案,(金融)消费者们将拥有他们应有的强劲可信的保护。我们将继续推动以透明、履责和双方责任为价值(取向)的改革——这些价值对我们寻求建设(发展)经济的新基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成立专责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一揽子改革方案中,有一点特别引人注目,就是成立个人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负责制定和推行诸如抵押贷款和信用卡等方面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人的保护,防止次贷危机大规模祸害民众。

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监管思路也进行了调整,及时修补相关法规。目前,一行三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银行业协会也建立了专门委员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还在内部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也建立了专责机构。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银行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起步较晚。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消费系消费者以金融产品、信息或服务作为交易对象,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与金融机构发生的一切活动或过程。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也是厘清金融服务机构责任和义务的过程。

(一)知情权。金融信息具有天生的不对称性,加之交易双方的目标和期望总是貌合神离,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失衡使更多的焦点集中于金融机构义务的履行——尤其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与关注。在此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对其消费行为享有基于服务者提供信息而决策的权益,即金融消费者及时获取与消费有关的准确、公平、及时、没有误导的全面信息的知情权益。

(二)受教育权。公众教育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这个权益具有充分性和一致性,无论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无论是高端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还是一般的存款人,都有权作为普通消费者接受充分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作为客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银行应该明确自己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责任,有义务利用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对其客户和社会公众展开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

(三)选择权。选择权是金融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产品有非常清楚的认知和了解,对其他的同类产品和服务有充分认识,在有足够选择的提前下,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当时当地、对其最有利的决定。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银行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客户的自由选择权,而不是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

(四)隐私权。在银行对产品风险和服务相关的义务作了充分披露、保证公平合理对待每位客户的基础上,还必须帮助客户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并遵守《信息保密法》,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这就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信息持有者对其与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与传统的隐私权不同的是,金融隐私权指向的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它是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包括信息所有人经济与财产交易状况方面的

信息,如信息持有者财产状况及其财产流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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