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商俊峰发布时间:2010-11-1916:56:27
2009年5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量刑规范化新增试点单位。试点以来,我院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试点目标任务要求,对同期审理的五种罪名的160件刑事案件进行了量刑规范化试点。我们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实践论证,不断修改完善规范化量刑的实体方法和程序操作,制定了自己的量刑实施细则,试点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积累了大量的基础性资料、数据和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争取支持
2009年6月,我院成立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小组,主管刑事副院长任组长,刑庭庭长任副组长,刑庭全体审判人员为组员,分别负责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
领导、协调和具体试点。
试点小组首先对我院上半年审结的五类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调研,把握我院量刑的实践和现状,形成统计分析。我们然后组织刑庭审判人员对《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进行学习讨论,对照《量刑指导意见》重新量刑,寻找差距及原因。同时,结合我院的审判实际,对《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的有关内容提出初步实施意见,明确有关要求。
我院向区委政法委专题汇报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区委政法委非常重视,及时组织召开政法联席会。我院向联席会成员单位秦都区检察院、秦都公安分局、秦都区司法局通报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对成员单位提出了我们的试点工作设想和建议,建立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在试点期间,我院量刑规范化工作试点小组与秦都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试点小组召开经常性的试点协调会,就试点期间刑事案件的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特别就庭审阶段量刑情节的调查和辩论程序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协调,达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1、确定了盗窃、抢劫、贩卖毒品、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五种罪名在不同法
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
近三年来,盗窃、抢劫、贩卖毒品、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五种罪名的公诉案件占到我院刑事案件总数的75%以上。自2009年9月起,我院正式对五种案件开始试点,截止2010年2月,试点案件共160件232人。其中,盗窃53件90人,抢劫67件105人,贩卖毒品24件28人,交通肇事9件9人,故意伤害7件9人。通过试点,我们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结合审判实际,确定了五种罪
名常见情形的量刑起点。
(一)抢劫罪。
(法定刑3年至10年)抢劫一次,价值1000元以下的,量刑起点确定为3年6个月。抢劫2次或价值6000元的,量刑起点为6年。(法定刑10年以上)具有入户抢劫等8种情形,量刑起点为11年。
(二)盗窃罪(法定刑3年以下)盗窃价值3500元,量刑起点1年。(法定刑3年至10年)盗窃价值16000元,量刑起点4年。(法定刑10年以上)盗窃价值60000元,量刑起点11年。
(三)贩卖毒品罪
(法定刑3年以下)一次贩卖海洛因2克,量刑起点1年。
(法定刑3年至7年)贩卖海洛因8克或5次贩卖7克以下海洛因,量刑起
点4年。
(法定刑7年以上)贩卖海洛因15克,量刑起点8年。
(四)交通肇事罪
(法定刑3年以下)死亡1人或重伤3人,负全责,或死亡3人,负同等责
任,量刑起点2年。
(法定刑3年至7年)死亡1人,逃逸,负全责或主责,量刑起点4年。
(法定刑7年以上)因逃逸致1人死亡,量刑起点8年。
(五)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3年以下)轻伤1人,伤残10级,量刑起点1年。(法定刑3年至10年)重伤1人,伤残8级,量刑起点4年。(法定刑10年以下上)重伤1人,伤残6级,手段特别残忍,量刑起点1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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