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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的缺陷及改革方向探索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方向

11级政治经济学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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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一)金融机构含义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泛指从事金融业务、协调金融关系、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货币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机构;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

(二)金融机构体系的含义和作用

1、含义

金融机构体系,又称之为金融体系,是一个包括经营和管理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组成的整体系统。金融机构体系是一种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各种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种金融中介机构并存的格局。

中央银行处于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环节,处于特殊地位,具有对全国金融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特殊功能。多数国家只设有一家中央银行,也有个别国家设有多家中央银行或金融当局。

2、作用

第一:改善资金转移质量的服务

(1)改善金融资产的期限限制。

金融机构可以同时向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不同到期期限的金融产品,因此,在金融机构的参与下,短期的资金供给有可能间接地支持长期的资金需求。

(2)增加了金融资产的分割性。

金融中介机构通过出售金额不等的金融商品,可以达到吸引零散的资金供给来满足巨额资金需求的目的。

(3)分散金融资产的风险。

为了减少风险,金融中介机构可以直接对资金需求方的市场行为、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等方面加以监督。并且,金融中介机构还可以通过对不同风险资产的组合来降低资金风险。

(4)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

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当一部分金融产品具有高度的市场流动性,因而可以大大降低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第二:提供经纪人服务

交易服务,金融咨询服务,资信评估、资金筹集的组织、投资项目的推销、保险和信托服务等等。

(三)我国金融体系的构成概况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包括:

1、中央银行与政策性专业银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及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3、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4、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四个部分构成了我国金融的决策及执行、业务经营及监管机构体系。

二、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及演变

(一)建立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是通过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人银行与钱庄,以及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途径实现的。新中国金融体系的诞生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为标志。

(二)演变

1、1948——1978年,“大一统”模式的金融体系

在此阶段,学习前苏联的经验,经济、财政管理体系和金融体系都是按照苏联模式建立,从而形成了“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那时的唯一一家银行;它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普设于全国各地,形成一张覆盖全国的金融网,此称其为“大”;“统”则是指银行实行了“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2、1979——1983年,“多元混合型”金融体系

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迅速发展,金融体系包括的内容不断丰富,但我国在当时没有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形成了“四龙治水,群龙无首”的局面。

3、1984——1993年,“新型金融体系”

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了《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决定》,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一般工商企业和居民个人办理信贷业务,其业务对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原有业务将由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来办理,至此我国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领导)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新型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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