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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实施中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该文为枣庄首届律师论文比赛获奖作品欢迎提宝贵意见)

2009-11-0717:18:21|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经推出,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律师眼光,客观公正的介绍和阐述量刑建议的定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量刑建议的作用及担忧、量刑建议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律师应对措施等内容,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积极应对,促进刑事业务更好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

作用和担忧

应对措施

笔者在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某区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见下表)考虑到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为新鲜事物,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有研究和讨论的价值,特作以下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山东省枣庄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览表被告人:杜某案由:抢劫序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

备注12345抢劫7次未成年犯罪

三人以上结伙有预谋作案作用相对较小如实供述部分同

基准刑12年7--8年8--9年8.5-9.5年8-9年

6

种余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

7.5-8.5年

7

犯罪事实

初犯、认罪态度

7—8年

8

较好

6.5-7.5年

赔偿损失5.5-6.5年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定义

法学界这样给予定义。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公诉机关系统内认为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也有相当业内人士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著名的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陈瑞华认为,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

三、国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并因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形成各具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不是混为一体的,有关量刑建议的活动只能发生在量刑阶段,在以定罪为核心的庭审过程中不存在量刑建议的问题。英美国家关于量刑建议的通常做法是,在陪审团定罪后,法庭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量刑听证中,控辩双方都要参加,都可以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作为控方自然拥有量刑建议权。

大陆法系国家是另外一种情形,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穿于审判过程之中。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定罪与量刑在程序法上未作明确划分,主要是通过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至于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效力,各国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对法官产生约束力。

四、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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