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5年08月04日09:40
穗府办[2005]18号
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委(酒类专卖管理局)反映。
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酒类产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酒类产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酒类产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酒类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酒类专卖行业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政策。
2.制定酒类专卖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建设方案。
3.负责酒类经营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酒类专卖行业执行《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酒类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为酒类经营业户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5.负责对酒类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2.负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酒类产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工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
2.负责酒类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承担酒类质量监测。
1.负责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入市场。
4.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保证酒类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五)卫生管理部门。
1.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酒类经营使用的卫生监督管理。
2.负责对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
3.负责对酒类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费环节的卫生违法行为。
(六)工商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产品流通环节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2.负责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上商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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