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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成品油销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指导地方制定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依据本办法对全国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成品油批发仓储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原油、成品油批发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批量销售原油、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原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原油、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消费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单位;水上加油站是指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是指在农村只销售柴油的零售网点。

加油站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国际航线运营的境内外船舶提供保税加油的经营行为;保税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享受保税政策,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占进口配额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

新建是指原油、成品油整体经营设施新开始建设的行为;迁建是指原油、成品油经营设施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安全等原因,从原经营地址搬迁到另一地址的行为;改(扩)建是指原油、成品油经营网点在原地址对主要经营及仓储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大的行为。

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申请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二)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同时申请原油批发及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需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

(三)油库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

(四)具备接卸和转运原油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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