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珠海、汕头、苏州工业园区外经贸局(商务局):
为保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备案登记机关提出的一些问题,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国或港澳台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的备案登记
由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士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分销业务的限制问题,在为其办理备案登记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无需加盖“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专用章。
二、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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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