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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年06月01日11:02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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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酒类流通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重点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整治范围是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检查重点要以城市、乡镇的消费集中地,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乡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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