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辆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摘要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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