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辆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
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oo五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规范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的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按其管理职责,负责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联系制度。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积极引导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市场流通信息网络,搭建包括二手车流通、车辆合法与安全信息查询、鉴定评估等信息功能平台,为实现二手车流通现代化奠定基础。
三、加强二手车流通的政策协调与行业指导,鼓励和支持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多元化及连锁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新设立或搬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要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并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才能进行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的设立工作。未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地级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的营业面积、设施、服务功能必须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能满足二手车交易的相关要求。
(三)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经营主办方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由经营主办方提出设立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交属地商务部门。
3、属地商务部门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提出同意设立的意见,并报省商务厅备案。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经营主办方凭有关文件和属地商务部门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四、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商务厅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办理注册手续。
(二)建立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和收取费用。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五、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取得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请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省商务厅备案,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省商务厅出具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将备案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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