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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第九条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或者学校自建的、或者学校购买的、或者学校租赁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具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学校生活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未经建筑、规划、消防、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者未经其书面同意,学校不得提前启用已竣工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学校举办者要及时维修B级危房,拆除C、D级危房,禁止在C、D级危房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三条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担任相应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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