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的通知
商运字〔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对于规范酒类流通,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执行备案登记过程中,存在变相收费,加重酒类经营者负担等问题。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规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行为,决定开展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取得酒类备案登记经营者类型及数量;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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