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大全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5日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啥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开发区分局、哈尔演市房产住宅局松北区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1.3(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分工)1.3.1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具体办理尚未竣工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3.2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发区分局、松北区分局具体办理辖区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3.3在同一宗登记业务中,存在须由不同登记机构登记情况的,除了他项权利由首先接受申请人申请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外,其他登记仍由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1.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1.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记载内容)房屋权属信息登记系统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房屋坐落(含房屋栋号、单元号、室号);
(二)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和房屋建成年份;
(四)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物价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五)预告登记;
(六)房屋权利限制状况;
(七)房屋权属登记日或者登记受理日;
(八)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
1.6(登记工作基本要求)
登记机构及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程的要求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1.6.1(登记工作人员职责)1.6.1.1受理人员职责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
(二)材料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盖名章;
(三)出具受理通知书,约定外勤现场勘察时间;。
(四)做好受理材料交接、登记工作;
(五)根据审批结果出具核准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六)做好核准登记材料的交接和登记工作。l.6.1.2内勤人员职责
(一)派件给外勤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二)做好业务衔接登记。l.6.1.3外勤人员职责
(一)根据内勘人员派件,调阅档案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情况,并记录与案例有关的内容;
(二)确认房屋坐落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及是否有法律、法规限制转移的情况;
(三)对房产进行现场勘察,做好现场勘察纪录;
(四)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与房屋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核实房屋权属是否清楚,有无纠纷(要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明文件,问询的要有笔录);
(五)提出调查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转审核。
1.6.1.4审核人员职责
(一)核对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报告是否叙述合理、规范,调查意见是否明晰。
(二)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无误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1.6.1.5审批人员职责
负责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审批意见。
1.6.1.6缮证人员职责
(一)缮证前必须检查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二)根据缮证要求,调查报告的批复,统一利用微机进行缮证;
(三)在存根上加盖缮证人员及复核人员名章;
(四)转登记发证人员。
1.6.1.7收费人员职责
根据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复核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开票、收取税、费。
1.6.1.8发证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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