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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大全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2003年2月2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六条昆明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全市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昆明市属四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核、委托发放。

各县(市)和东川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房屋产权资料实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房产产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房屋权利人取得、转移、变更、丧失房屋所有权以及设定或终止房屋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以下类别:

(一)初始登记;

(二)预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发布公告;

(四)核准登记;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项适用于登记文件遗失无法补正等原因需要公告的登记。公告期为30日。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和取得、转移、变更、丧失房屋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自然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或户口簿记载的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

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房屋权属的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

境外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外文证件应同时具有中文译本。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准登记:

(一)当事人的资格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规范;

(三)登记文件齐全;

(四)登记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表述明确;

(五)登记文件与申请权利一致;

(六)申请登记的权利范围与房屋一致;

(七)登记事项与档案记载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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