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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武汉市江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2月5日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武汉市江夏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夏政规〔2013〕5号)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并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实施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本区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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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

第六条

征收部门拟订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的征地方案,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等形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同时告知其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后,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布等告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征收指挥部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征收指挥部。

征地范围包括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征收指挥部组织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

征收指挥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被拆迁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拆迁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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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征地拆迁的目的;

(三)征地拆迁的范围;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摸底情况;

(五)被拆迁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还建安置的房屋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证明;

(九)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签约期限);

(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依法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未完,全文共5255字,当前显示14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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