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12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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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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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