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2010-09-15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直实际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1、2008年市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50元,按高于保障线标准30%计算,居住在市区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25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5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88元。(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
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补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上述标准从2008年7月起执行。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12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
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
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
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
(未完,全文共2569字,当前显示85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