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社〔2009〕69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
定工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部分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社会保险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以下简称超龄固定工),可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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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
(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六)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二、保险补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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