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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

谈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权益

关键字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合法权益

正文

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在国家各项事业的运转中处于支配地位,整个社会主义的法律也以维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原则和目的。而劳动者之于《劳动合同法》与人民之于社会主义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从目的上来看,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工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的比较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了三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很明显,在用人单位的使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障,显然比《劳动法》更进了一步。

三、《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及其意义

2007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合同中的弱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可避免的《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

直接法律责任。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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