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意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
(一)
2010年4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中疑难问题,结合省仲裁委、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友好会商。现将已形成的统一意见下发,供参考。
一、加班工资争议
(一)加班事实的证明问题
1、涉及加班费的案件中,应当区分制度性加班和临时性加班等不同情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制度性加班,在相对固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时间表框架内,依据轮班工作制度,劳动者证明出勤,即已证明日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存在的加班事实;临时性加班的劳动者,其日常工作时间表符合国家标准工时制,必须以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日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事实。
2、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属于掌握考勤、工资支付记录等特定岗位人员的除外。
(二)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确定
1、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工资单记载加班时数和加班工资数额,或者工资单未记载加班时数,但根据单列加班工资数额可推算加班时数,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对异议期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者规定。
3、加班时数记录不全的,可以双方确认或者被证明的部分加班时数资料推算追溯期内的加班时数,但有证据证明推算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三)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
1、用人单位执行计件工资的,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计件工资中,用人单位确定合理劳动定额标准或者保底工资可折算为合理定额
标准的,且超出定额部分的单位计件报酬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内计件报酬标准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3、计件工资中,用人单位既无劳动定额又无保底工资标准的,经计算劳动者单位自然时间内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工资。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
(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l、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申辩机会以符合基本的正当程序要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给予劳动者申辩机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是否已给予劳动者申辩机会,应根据劳动者过错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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