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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及其解决路径探析

摘要。本文旨在从制度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制度性障碍的实际情况展开探索和研究。本文主要根据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身份认同障碍、地位尴尬以及与政府的微妙关系等现状归纳出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制度障碍这一核心问题,围绕这一现实问题,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所存在的制度性障碍进行分析研究,探寻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的原因,试图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道路中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改变我国非营利组织当前尴尬地位及运行困难的现状提供借鉴。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障碍双重管理解决路径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的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股发展非营利组织的浪潮。于此同时,非营利组织也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并发挥着政府、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发挥的程度还非常有限,相比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而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慢。

在这种情况下,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也必然遇到在西方不曾出现过的障碍,遇到西方学者没有想到过的困境。尽管近年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出现了少数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非营利组织,但是由于我们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政治文明)的建设方面尚不完善,尤其是非营利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公民社会的发展更是刚刚起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目前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障碍。事实上,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经济利益,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因素使得非营利组织在实现组织目标、完成公益使命的过程中发生“失灵”现象。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制度性障碍分析

2.1双重管理制度的制约性障碍

我国最早的社团管理法规是1950年9月国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依据这两部法规,经过三年多的工作,当时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被依法登记。非营利组织开始确立自己的法律地位。

然而,从改革开放到1989期间,我们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处于一种混乱状态,在当时各种各样的政府机关都可以审批非营利组织的成立,更有甚者一些社团也可以成立新的社团。即便如此,改革开放后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相对之前很大程度上的发展空间,但毫无疑问这一发展是在政府主导下整个体制改革框架之中渐进进行的。当时处于鱼龙混杂状况的非营利组织发展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发展的。国务院于1989年10月25日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双重管理制度初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形成1。11998年,中国政府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形势的变化,对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对于希望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而言,双重管理制度象征着繁琐而漫长的登记注册过程。非营利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担任的都是审批的前置角色,但是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依据法规不尽相同,执行标准也是有所差异。之所以说双重管制象征着繁琐的登记注册过程就在于,非营利组织寻找与自己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件麻烦的事情,尤其是当希望注册成一家多重性质功能的非营利组织时,根本就不知该去何方寻找自己的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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