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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及其解决路径探析

我国发展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可能性。

一、70年代末结束文革后,进入90年代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整体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的NGO、NPO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1978年改革之初,中国政府就明确了一个任务:政府首先从经济领域中退出来,接着从社会领域中退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来自政府的资源。包括政府提供的财政资源、编制资源和政府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权力。形成了来自内外和市场经济的资源。只要改革开放的步伐继续迈进,中国NGO、NPO的发展就将面临着这两种资源,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如何合理利用资源并保证NGO、NPO的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

二、中国的社会改革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其主要标志是“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虽然以往的社会改革更多地是停留在口号阶段,但至少已明确了社会改革的方向,即“政社分开”,将原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责还给社会,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而近年来民政部门推行的“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化”、“村民自治”则使得中国的社会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这意味着中国NGO、NPO的发展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广泛的基础。90年代以来推行的政府体制改革后,“小政府、大社会”的逐步形成,许多公共服务的事务政府无力完成,留下空间给NGO、NPO组织发展,从理论上说,这部分事务只有NGO、NPO组织能做好。

三、90年代以来,政府提出“法治化”的要求以来,一方面,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也包括NGO、NPO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特别是NGO、NPO主体地位的确定,是推动我国NGO、NPO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中国政府对NGO、NPO采取了“监督管理,培育发展”的方针。1998年和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0月,国务院在对原有条例作了大幅度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8月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NGO、NPO的专门法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日前,重新修订的有关基金会登记管理和海外驻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方而的行政法规,也有望在近期内出台。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发布和执行,中国NGO、NPO的宏观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四、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给社会公民带来变化,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不断增长,从依附于单位组织的单位人转化为拥有充份自由的社会人,社会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市民社会的初步发展,为NGO、NPO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政治控制的放松和市场化带来的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产生了政府控制之外的资源,使非营利组织有可能不依赖政府而独立地生存和发展。

社会需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主体意识的兴起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动力。多种所有制结构的逐步形成以及单位制的不断弱化,使得社会上出现了游离于传统单位组织之外的多元化利益主体,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等。这些大量游离于行政体系之外的利益主体需要有新的利益表达、诉求的渠道与方式,也需要有新的组织形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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