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前
言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起施行,1989.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起施行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
7号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共八章76条
《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
25号《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
2号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1.1财预字[1997]288号
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论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p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p106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p105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4.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是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2.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会计核算基础p43.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会计要素p116-12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4.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
5.净资产分为限定净资产和非限定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6.按照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7.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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