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公平对待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
第九条二人经办原则
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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