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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内容摘要。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内容,两大法系在其启动模式上存在许多不同,通过比较和评价,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和问题,最后得出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构想。

关键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两大法系现状问题完善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性质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作了一个定义,即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指确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何时进行司法鉴定、如何进行司法鉴定等遵守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本文所论述的启动权是比较狭义的,包括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而一些学者则认为还包括结论的交付。

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也就是是解决该权利由谁享有和怎样行使的问题。

二、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比较和评价㈠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比较

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其适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司法机关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调查案件事实的主体是司法官员,鉴定启动作为案件调查的一部分由各类司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行使,当事人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但是,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司法官手中。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以及186条规定:预审法官可以依职权做出进行鉴定的命令;共和国检察官或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鉴定的要求;这种要求对于

1预审法官具有有限的约束力,即预审法官可以驳回该请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6页。

第224条规定:法官可主动裁定进行鉴定„„2

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其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启动程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司法鉴定一般都由当事人自行启动,鉴定与否和鉴定事项均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在刑事诉讼中也是这样,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大体上都存在着平等对抗的控辩双方,法官一般只是根据法律确定的规则和原则,在一方提出申请时做出是否接受的裁断。这样,案件是否需要由专家进行鉴定,如何实施鉴定,一般都要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

㈡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评价

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启动,切断了当事人与鉴定人的直接接触,法官集中行使该项权利,以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真实,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也存在如下的问题:

1、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容易出现法官的专断,导致法官过分地相信鉴定结论,导致诉讼程序构建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被架空,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

2、不利于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鉴定启动权由司法机关单方面行使,鉴定人之间不存在庭审的竞争机制,鉴定人缺乏相应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影响鉴定结论质量的提高。

3、不利于维护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具有司法功能,使鉴定带有司法权的色彩,获得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违背证据法的原理,同时也增加了误判的可能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重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及其程序上的合法权利,赋予双方平等的举证权利,有利于全面、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如下问题:

1、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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