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章程 [★]
司法鉴定所章程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司法鉴定所章程。
第二条本所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的公正,促进教学和司法人的培训和科学研究。
第三条本所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独立、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所是是湖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的事业法人,本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本所鉴定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司法厅。
本所的名称为: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
本所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86号
第五条本所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确定的内容为准,含法医临床、文书、微量物证、痕迹、声像资料、计算机等六类,具体包括:
1、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和非诉讼的有关物品、文件、人身等进行司法鉴定。
2、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为其提供涉案的专业技术问题的咨询意见。
3、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出具涉案的其他事业技术有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部门依法请求鉴定的专业技术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所是湖北警官学院直属的不定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设独立法人。在院长领导下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其业务主要由司法鉴定所承担。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所聘用。鉴定人在学校参加教学、科研工作。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鉴定所主任的协调下进行。由所统一接受,按章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七条本所实行司法鉴定人回避、保密、时限核审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所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践,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决策机构为法人领导下的主任办公会议,民-主管理所的重大事件。
其职责是:
•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制定长远的工作规划和章程、计划;
•制定、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讨论决定人员的奖惩;
•决定人员的分配方式;
•讨论决策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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