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章程 [★]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入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的组织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司法鉴定所(中心)
本机构住所地为。××市××路〈街〉×号。
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本机构全部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
(五)审计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审计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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