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4号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方便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名称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名册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四条《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汇编、公布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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