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职业道德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执业登记备案的、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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