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共5篇]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2.18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
-1况。主要内容有。挥发性毒物(如氰化物、醇类等);气体性毒物;安眠镇定药物;毒品(阿类、苯丙胺类、大麻类等);杀虫杀鼠剂(如杀虫剂、杀鼠剂等);金属毒物等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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