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个人是否可以委托鉴定。
除以下所列项目外,业务范围内的其它项目均不接受个人委托。
1、物证方面的一般检材(除外肌肉、内脏等)鉴定;
2、因出国所需的“指印捺印”。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2),以及全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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