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司法鉴定业务分类。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娶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
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四)申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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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