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规则
司法鉴定
(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
(三)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五)有进行司法鉴定业务一定的资金保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
第十四条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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