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摘要】
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中“信息不对称”状态,并非只依靠举证责任的倒置得到缓解。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关
键在于当事人是否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案件的诉讼过程。由于医疗行为的高技术性和复杂性,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掌握专业知识的信息优势,只要经过充分的准备,能较容易举出若干个客观理由,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使得
医
院的抗辩能力大大提高。“举证责任倒置”后使医方获得了第一轮反驳权,这往往是制胜性的,完全可以运用娴熟的医
疗技术优势,设计好法庭“争论焦点”,始终把握辩驳脉络,能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在案件审理中,正确判断举证责任在
什么情况下发生转移,恰当使用抗辩事由,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使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判,不利的法律
后果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
【关键词】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转移
【中图分类号】
13915.13;r0
5【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2—0107—0
3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开始实施。其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全国医务界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强烈震
动,社会各界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立场
不同,观点不一,透视问题的角度和深度不一,引发了不同的看
法。根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面对这一不利的“医疗过错
推定”规则,担心过去“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推给医院和医务
人员后,医疗纠纷的情况会大幅度增加。另外,医学上很多东西
还在不断探索中,有些问题根本无法证明对错,医生不可能对所
有的诊疗活动都准确无误。如果动不动医生就要当被告,以后
医生将越来越小心,客观上限制了医疗事业的发展。然而,笔者
从近几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参加医疗诉讼案件的体会,结合《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和《规定》的学习提出了
不同的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一定会将医疗机构和医
务人员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
一
、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信息不对称”
根据《规定》所暗含的意图,其用意是想改变医患之间在医
疗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的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中的
“信息不对称”状态。但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信息不对称”状
态,并非因实施举证责任的倒置而得到缓解。在庭审中,对于法
官审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是同等的重要。举证指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质证是指当事人围绕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
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因此,对于举证方提出的证据,
对“信息不对称”的质证方来说质证同样也是困难的。依据《规
定》的第3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尽管医疗机构掌握着医疗过程中的一切
记录,但由于司法的介入,这种“信息优势”并不构成患者在诉讼
中的障碍。又根据《规定》第61条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还可以
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
进行对质。”这就是说,如果患者请到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参与调
查并出庭作证,事实上由于信息占有而导致的弱者地位就基本
上并不存在。这就好像当事人如果状告一个律师,法律并不因
为原告不是专业人士而将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当事人虽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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